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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王松等渎职、失职枉法裁判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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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8 15: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实及理由:我是一位农民老百姓,上有老下有小,生活十分拮据,我于1995年借高利贷在南河店镇王东组购买300平方米临街房场,于1996年1月将该宗房场北半部分的土地建房居住使用,南半部分150余平方米土地雇人拉沙土填坑。2008年,韩明花莫名其妙在我南边土地建房,遭我阻拦,韩明花出示一份南召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2007〕字第697号建设用地批准书,随后我对南召县人民政府以非法颁证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证书。在按件审理中得知,南召县人民政府再给韩明花办理〔2007〕字第697号剪切用地批准书时,办证程序严重不合法,且称办证档案丢失(实际上根本没有一切原始档案)。南召县人民法院做出(2008)南召民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不合法证件,韩明花不服,提起上诉,南阳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后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结果,确认一审判决的合法性的终审判决。该判决下达后,韩明花提起再审,南阳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2012)南行再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再次确认以前的判决正确性,韩明花接到再审判决后,扬言不惜一切代价要把官司打到底,四处运作关系疏通渠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起再审,不问青红皂白以我不句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将以前三个判决全部撤销,造成本案陷入矛盾深化的怪圈,现双方矛盾继续在深化。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南召一审、南阳二审、再审均认为我具有诉讼权,且南召、南阳法院都到镇政府调查,调解过,为何河南省高级法院未做任何调查就草率作出认定与前边的判决截然相反,是主审法官的胡作非为枉法裁决的结果,一是我对该宗土地享有使用权,南召县人民政府违规颁证的行为侵犯我的合法权益,我完全具有主体资格,二是我在该宗土地上建房后住了近20年,为什么我于1995年10月9日与南河店镇范庄村王东组居民签订契约不合法,我和韩明花均不是南河店镇范庄村王东组居民,若我不具有诉权,而韩明花与王东组签订的就合法吗?何况韩明花的契约该私自更改过,韩明花使用还宗土地合法依据又是什么?她又从何而来的诉权?因此,本案猫腻重重,问题多多,纵无贪赃,也必有枉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王松等在审理本案时未居中裁判,明显偏袒韩明花,请有关不嫩调查落实,支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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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18 15:3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王松等在审理本案时未居中裁判,明显偏袒韩明花,请有关不嫩调查落实,支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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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8 15:41:1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到 新闻快报吧 发帖,关注新闻,关注民生,时事报道,具有影响力的网络平台,官方、群众、记者面对面,一线记者欢迎你的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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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8 15:55:03 | 显示全部楼层
责任追究不到位,枉法裁判案多如牛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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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8 16: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松枉法裁判都是常事了,只不过有保护伞保护。现在正值政法整顿,网友可通过政法整顿实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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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8 16:31:51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松上个月又审理一件判决错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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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8 16:54:23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松,段励刚,他们就不配当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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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8 17: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结果呢?楼主怎么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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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8 17: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松后续怎么样了。怎么没搞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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